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和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新变化,对2011年试行《规定》的修改完善,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扩大基层监管范围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首次纳入
《规定》明确界定了农村基层干部范围,共分为五类: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此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相比较2011年试行《规定》,新修订的《规定》回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农村工作情况的发展变化,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是考虑到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均履行相应的村级事务管理职责,此次明确将其纳入《规定》适用范围。
二是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规定》适用范围。
三是基于近年来乡镇基层站所领导体制的调整变化,将相关工作人员规范表述为“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四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城市的街道、社区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将这类街道、社区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参照适用对象予以规定。
划定“八大禁令”
列出“负面清单”47条
《规定》对相关行为规范以领域进行分类,提出八条“禁止”,并聚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风险典型表现,列项细化为47条“负面清单”。
“八大禁令”分别为: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强化“一把手”监督
明确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标准招标
在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方面,《规定》要求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规定》明确要求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特别指出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
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规定》明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此外,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健全问责澄清机制
坚持从严监督和鼓励担当相统一
《规定》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在责任追究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为了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采写:南方农村报记者谢晓莉